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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且公司的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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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且公司的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多种多样,这些诉讼程序适用于各种社会事件和纠纷,其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股东为公司提起诉讼的特殊制度,公司应列为第三者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应参与诉讼,其诉讼地位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
根据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受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申请。人民法院线索不同于实施。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明确的财产线索。下列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银行、户名、账户;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证明复印件;3、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户;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5、股份:明确的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份;6、其它财产权: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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