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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房产证就无法确定房屋的权属,无法确定是否是义务人的财产,也就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
没有房产证,但是申请人能向法院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以及其他能查询到房屋信息的线索的,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法院接受保全申请,裁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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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就无法确定房屋的权属,无法确定是否是义务人的财产,也就无法起到保全的作用。 如果属于农村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因转让受限,法院一般不予保全。 对城镇中的房屋,也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有些房屋虽没有下发房产证,但大证已经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是可以保全的,并且能够防止对方转移。 对有的房屋,如果没有房产证,即使保全,也无法对房屋进行控制,这种情况下,保全的意义不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房地产需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对方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房屋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禁止出售或者抵押);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财产保全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没有房产证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线索,如网上签订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的其他房屋信息线索,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取得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可见,财产保全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流失,避免执行落空,法律并没有赋予财产保全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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