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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变更分两种情况。两种情况如下: 社区矫正人员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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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1、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司法所将材料上交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 2、社区矫正机构将同变更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衔接,对方同意你到变更地社会服刑、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后。 3、然后将现居地的司法局会将你的缓刑执行档案邮寄到变更地的司法局,然后将迁居审批情况反馈到司法所。 4、最后司法所就会通知你在规定时限内到迁居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报到、接受监管。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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