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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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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最大。最高院1993年出台的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谁具备上述优越条件的,即由谁优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在当代社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以来是离婚当事人争夺的对象,但是也有很多情况下,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抚养权的,甚至是签了某种协议,放弃孩子抚养权,这种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被法律承认,因为抚养主要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延伸阅读:两个孩子离婚后抚养权怎么判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把握我国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其次,结合实践当中法庭对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审查重点,预测法院的判案方向。在实践当中,法院审查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因素主要有:1.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存在体罚子女的情况,体罚的程度是否可能造成子女的身体产生直接的伤害。2.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教育方式不当,给子女的心灵造成伤害,精神伤害的程度是否潜在的存在促使子女的精神产生疾病的可能性。3.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子女处于一种生活和学习无人照料和监管的状态。因此,实践中法庭是否支持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的是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还会考虑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伤残失去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法庭还会关注子女的意愿,如果另一方有抚养能力,也愿意抚养子女的,法庭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三,通过掌握本案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上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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