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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是2006年5月份协议离婚的,由于当时许多潜在因素,我什么都没有要,包括孩子的抚养权,唯一的要求就是可以探视孩子,但对方却百般阻挠,甚至唆使他的父母在大庭广众之下对我百般辱骂,拒绝我探望孩子的权利.我完全没有孩子的消息,甚至打电话也听不见孩子的声音,完全将我们母女隔绝.但是孩子也没有跟他父亲在一起,而是由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他们是那种没有读过一天书的人,对孩子的教育相当不好,对孩子的成长也很不利,我想要回孩子,我该怎么做啊 1、你可以申请执行探视权;2、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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