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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集中行使市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
借条中的债权人死亡的,则其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死亡,债权债务并不会消失,债务人还是需要按时偿还债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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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作为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集中行使市政府及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不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市直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
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着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一)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而产生的债权都是可以继承的。
法定代表人去世后,遗产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遗产被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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