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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
1、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2、重新报建3、委托中介或自行组织向当地招标办申请招标4、经过招标程序后重新确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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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就要看该合同在事实上有没有履行。《》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而没有签订,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这样的合同叫事实合同。比如,承包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对方也已经接受,故双方的建筑工程关系成立。发包方应依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如果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也已经接收了该工程,那么合同成立,承包人可以通过去诉讼,来讨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当然,这其中得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该工程确是是自己做的,当初对工程价款的约定等。
施工企业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项目开工前备案合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其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资格不予取消。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应当赔偿超出部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赔偿。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的出现并不必然使工期顺延,承包人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与发包人履行相关手续,工期才能顺延,即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须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既不确认又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果承包人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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