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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对此尽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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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默认的标准为:6层以下低层商品房的公摊系数一般为12%左右,11层左右的小高层商品房的公摊系数为20%左右,18层以上高层商品房公摊系数为25%左右,超过25层的商品房上约为30%。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推迟交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面积纠纷一般怎么解决,商品房销售,在实务中有按套(单元)计价的,也有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这些做法,也为有关规定所认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1、约定以“套(单元)”计价,对商品房面积误差纠纷的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以商品房面积计价,对面积误差的处理 (1)与面积误差相关的几个概念①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整栋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面积计算规则》第五条)。②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面积计算规则》第六条)。③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方法为: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面积计算规则》第八条、第九条)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即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面积计算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以上其中任何一个面积组成部分出现误差,都可称之为面积误差。 (2)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怎么解决房屋面积有误差纠纷,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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