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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 承租方(乙方):XXX,男/女,XXXX年XX月XX...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的条款应有: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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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的条款应有: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法。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八、转租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维权,或者根据租赁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停电停水属于合同中的其他合同条款。根据法律原则,此类条款的实施应征得租户的同意,否则视为无效条款,租户可以追究房东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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