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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消防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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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事故的;(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三)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等职责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根据《消防法》规定,消防局对该场所经营进行查处中,若发现建筑或设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其可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并对企业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罚款金额是根据社会影响的程度进行象征性的惩罚,没有具体规定,从500-100000元不等,甚至可以拘留15天。不交肯定不行,除非你申请听证并取得成功。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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