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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
鉴定结论是指经委托或指派,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一定的客体进行检验、分析、测试、鉴别后作出的科学结论。在行政诉讼中,比较常见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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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对刑事案件的事实方面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这是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和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区别。鉴定结论是符合一定主体资格的专家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手段,对于案件事实方面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后所作的判断结论,反映了鉴定人对于某些特定事实问题的个人看法,实际上也就是对公安司法人员已经发现、但无法理解的案件事实方面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的影响有多大这个问题的解答了。在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虽然出于有资质的机构,但只是法官定案的一个参考,并不是法官必须采纳的证据。因此,证据的影响力还是立足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案件审理中,证据也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对应的案件事实。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定要保持冷静,要尽最大可能申请重新鉴定,以及搜集出有利证据推翻鉴定结果,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总之,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要相信依靠法律手段是可以为自己寻回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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