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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不需要再坐牢了。 相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是比较轻的,而且确认对犯罪嫌疑人宣告缓刑以后,对社会是没有什么危险的,并且当事人所要承担的主要刑事责任是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争取得到缓刑。另外,已经怀孕的妇女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老人,基本上都适用缓刑。
缓刑在我国刑法中,使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这样轻微的刑事处罚,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缓期执行的意思也很简单,一年缓期执行两年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他不需要进监狱,但旅行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如果两年内表现良好,确实有悔改,没有新的错误,两年后不需要进监狱,一年的刑期也不存在,但如果缓期执行两年内有新的犯罪行为,取消缓期执行,一年前的刑期和新的犯罪一起处罚。死缓是特例,一般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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