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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七天内不会自动销售案件,这意味着一个案件已经破裂或由于某些因素不再被调查。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无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经过诉讼期限的;(四)被赦免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二、依法追究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立案。凡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立案。已追究的,应当根据案件所在阶段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法律未规定开庭期限,但规定了审结期限,一审法院需要在该期限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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