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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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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车辆经营许可证、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暂时扣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警告或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经营许可证不同于目前使用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名称,但其性质和作用相同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可以继续遵守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关制度。
个人车辆办营运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 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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