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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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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超出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三)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四)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五)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六)鉴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人身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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