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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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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3、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4、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担保人和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政府法人不得是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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