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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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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应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必须立案追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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