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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对更要约内容的效力: 1、实质性变更导致原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变更...
承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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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被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重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被要约人对上述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一般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是如果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属于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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