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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必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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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等待审查的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法第69条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三)担保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分别处理。首先,被保证人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不及时到达案件,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被保证人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如果被保证人有上述违法行为,被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帮助被保证人逃跑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被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及时到达案件;(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因此,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担保人违反上述法律义务时应承担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监被担保人及时报案。《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担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69条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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