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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需要什么条件?

2021-07-06
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可能无缘无故的查封当事人的房屋的房屋的查封,很有可能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或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即便就房屋查封这件事情向法院提出异议,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行。延伸阅读:民事诉讼一审驳回起诉终审判决怎么处理?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要退回吗?民事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相关法规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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