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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构成不同。 直营连锁是指同一资本所有,由总部集中管理,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度组织化的零售企业。同一资本所有区别直营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
下面是特许经营和加盟的区别: 加盟商是指在连锁加盟的模式下,接受总部的品牌与技术指导的一方。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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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与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好坏没有具体的区分,看经营需要取决。特许经营(Fra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是指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志和销售方法来批发或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的加盟店仍保持原有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标志所有权的商品。
特殊经营种类的划分如下: 1、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品牌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经营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及饮料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即不断的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国内外快速发展。 2、特许双方的构成划分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的构成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制造商和批发商。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经营体系就属于这种类型。其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制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原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汽车行业首先采用这种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也有同样的特许加盟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方式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的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售商。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3.按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划分 特许经营按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单位特许。单位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特许者与加盟者直接签订特许合同,被特许者亲自参与店铺的运营,加盟者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目前,在该类被特许者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网点的基础上加盟。单位特许适用于在较小的空间区域内发展特许网点。 优点:特许者直接控制加盟者;对加盟者的投资能力没有限制;没有区域独立;不会给特许者构成威胁。 缺点:网点发展速度慢;总部支持和管理加盟者的投入比较大;限制了有实力的被特许者的加盟。 (2)区域开发特许。区域开发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规定区域内、规定时间尅设规定对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由区域开发商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加盟者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开发商要位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开发商要遵守开发计划。这种方式运用得最为普遍,适用于在一定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网络。特许者与区域开发商首先签署开发合同,赋予开发商在规定区域、时间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者要求时,由特许者与开发商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优点:有助于开发商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能力。 缺点:在开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特许者无法发展新的加盟者;对开发商的控制力较小。 (3)二级特许。二级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二级特许者扮演着特许者的角色;二级特许者对特许者有相当的影响力;要支付数目可观的特许费;特许者与二级特许者签订授权合同;二级特许者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优点:扩张速度快;特许者没有管理每个加盟者的任务和相应的经济负担;二级特许者可根据当地市场特点改进特许经营体系。 缺点:把管理权和特许费的支配权交给了二级特许者;过分依赖二级特许者,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没有保证;特许收入分流。 (4)代理特许。代理特许是指特许代理商经特许者授权为特许者招募加盟者。,特许代理商作为特许者的一个服务机构,代表特许者招募加盟者,为加盟者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它是开展跨国特许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特许者与特许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特许者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往往是跨国合同,必须了解和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代理商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优点:扩张速度快;减少了特许者开发特许网络的费用支出;对特许权的销售有较强的控制力;能够对被特许者实施有效控制而不会过分依赖代理商;能够方便地中止特许经营合同;可以直接收取特许费。 缺点:特许者要对代理商的行为负责,要承担被加盟者起诉的风险;要承担汇率等其他风险。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务的代理行为。全权代理、特殊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权代理如果没有指明具体代理事项,作为一般代理处理。2、这三者多出现于诉讼法中,在诉讼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权限外,往往还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和比较重要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民事诉讼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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