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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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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保险公司是在推卸责任。 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由保险公司明确提示,没有提示的,该条款无效。你家因楼上水管破裂导致家庭财产被损,是在保险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以试水属于免赔范围,没有依据。 故,建议你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如果确有该免赔条款,那么可以同时要求确认该条款因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尽到告知义务而归于无效)。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如果您已接收房屋,据您描述,较难构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您只要要求其维修。如果您未接收房屋,则您仔细查看合同,有无解除合同的条件,看看能否适用;另外,各项证件没有不行,必须提供《质量》和《使用说明书》,若无,则可拒绝接收。当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催告,催告后三个月内仍达不到交付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谁属于水表产权,谁就应该承担费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同时,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问物业是否有停水停电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的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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