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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必须在两个月内审查。2、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本法第156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经省、自...
刑事案件二审的审判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有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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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案件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刑诉法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二审原本就是建立在一审的基础上,而一审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在此之前经过审查起诉之后已经依法提起了公诉,所以,二审的时候根本就没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这个过程。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的时间和一审还是二审也都没有直接的关系,实质上是取决于刑事案件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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