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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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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处于同等程度的,承担同等责任;各方在不同程度上,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4、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驾驶机动车的,各承担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只有根据现场情况不能认定责任,才能使用推定责任。如果经过调查,能够客观地认定责任,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认定责任。
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一、如何划分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右面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衽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想要实现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可以有两种方式: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是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在第一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损失原因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减轻责任的幅度。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法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需要开情况的,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当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按照过错责任方式进行认定,也就是说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的过错程度和大小进行认定,即谁的过错大,谁就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过错小的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过错相当,就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是行人相撞时,原则上应该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故意或重大过错行为,则可以免除或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时,机动车不必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但是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可以适当的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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