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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现在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各拆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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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3-21 执行日期:2004-3-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做好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近几年,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十分重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地方仍存在着征地补偿偏低、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安置措施不力等问题,有的随意压低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同一时期对同一区位、同一性质的用地补偿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及时到位,随意截留克扣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一些县、乡借管理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单位长期拖欠征地款,不能兑付到农民手中,等等。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妥善处理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省城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集中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工作力度清理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必须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集中力量,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清理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尽快加以解决:对政府或有关部门拖欠的征地费,由拖欠征地费的各级政府通过财政筹措、银行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一次性支付;其他存有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的建设项目,由各级政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兑付,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按照先兑付征地补偿费后安排施工建设资金的原则,限期筹资兑现,逾期不兑现的,视情况收回土地,对当地经济建设和农民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并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省政府。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组织专项检查。清欠工作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落实到位。今后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现在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各拆迁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拟定补偿的参考标准作为双方协商的依据,但不是强制或硬性的标准。因此赔偿标准请您向东城区办事处咨询。 对于房屋装修较特殊的都可参考各镇区参考补偿标准执行,如不满意可用评估的方法解决。具体法规或参考《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补偿标准》等。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现在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各拆迁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拟定补偿的参考标准作为双方协商的依据,但不是强制或硬性的标准。因此赔偿标准请您向东城区办事处咨询。 对于房屋装修较特殊的都可参考各镇区参考补偿标准执行,如不满意可用评估的方法解决。具体法规或参考《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补偿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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