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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丢了一个钱包,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被人偷走了,超市是否应该赔偿?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
1、一般来说,只要你和超市协商后,及时付款,司法部门不会介入。 2、如果超市已经报案,而且涉案物品价值较大,在2000元以上,除非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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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但是超市一般要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这一点你也认同。但是仅仅限于购物环境,但是商场人员流动性大,而且来的都是客,商场也没有办法也无权对顾客进行甄别,所以这种义务只是提供环境的义务,而不能苛求商场对你的财物要承担保管的义务,而你也并没有将你的包寄存,所以从法律上要求商场对你的包及财物承担责任是很困难的。
在超市购买到逾期商品的,逾期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价格的十倍或者所受损失的三倍赔偿金,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增加到1000元。如果超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罚三。
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公司的失职和偷到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则公司是无需支付其赔偿金的。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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