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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后,可以起诉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1、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2、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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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典,亲戚是监护人,但是亲戚的监护权只有在前三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履行或者是拒绝履行的前提下,亲戚才可以行使监护权,亲戚作为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的身心的健康的成长负责,要为被监护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利于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1、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2、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 (1)双方的身份信息; (2)离婚证; (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3、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视作为一个父亲、母亲的合法权利,不能剥夺,如果探视对孩子不利,可以减少探视。 也就是说,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不给抚养费也是违背法律的,不能因为人家违法在先,就可以跟着违法,法律不能如此解读。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也可以依法起诉,争取属于我们的权利,同样,不支付抚养费,对方也可以起诉,要求你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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