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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故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之一。虽然...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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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公司章程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有义务对股东负责。因此,一旦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对股东的有效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东,还是未来因认购或转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都有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作为股东成员受到公司的约束。股东以其他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的,公司不能按照公司章程向股东主张权利。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股东之间的有效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之间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违反公司义务侵犯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不能直接向股东提出权利请求,只能以公司名义进行。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经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起诉讼。但董事、监事、经理是否直接对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则法律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的义务是对公司而不是直接对股东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董事等。但是,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各国的立法或司法判例也承认了一些例外。当公司董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职责直接侵犯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主张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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