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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环境卫生;(二)有害生物防控措施;(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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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XX。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一)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其他原辅料的;(二)以非注册登记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拒不履行事故报告义务继续进出口的;(四)拒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二)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三)年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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