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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生法实施后,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对于之前生育的夫妇,已申请或符合条件的,湖北办理独生子女证是可以申请办理,但大部分地区在六七月份为截止期...
1、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3、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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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的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二)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到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1。男女双方户籍在本市同一地址的,由本地址所属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2、男女双方户籍在本市但属于不同社区工作站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说明,取消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并加具意见;4、夫妻离婚或丧偶、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收养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三)申请人持社区工作站出具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证。1、夫妻双方户籍在本市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由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由直接抚养子女的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发放。(四)经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发放条件,材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本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五)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计生部门、社区工作站可以开展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发放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办事程序申请领取《独身子女证》,请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3、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4、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证注意事项:1.《独生子女证》应发给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本人。2.《独生子女证》的申领以自愿为原则,非自愿提出申请者不能领证。3.没有户口的独生子女不能领证。4.必须先有《生殖健康服务证》才能领证,如果没有需补办后领证。5.超过16周岁的独生子女,如果自愿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需注明“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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