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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
一、民事案件可以仲裁,而且仲裁只能用于民事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案件,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结案。其他案件属于复议,和仲裁属于两个概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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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几类纠纷,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行政诉讼;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可见,你与兄弟姐妹间的纠纷属于析产纠纷,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是的,整个仲裁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在已有部分裁决的案件里,最终裁决主要就尚未裁决的事项作出决定。在最终裁决中的裁决不应与已有的部分裁决产生矛盾。在最终裁决作出后,除个别需要进行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仲裁庭和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进行期间存在的特别关系宣告终止。我国《仲裁法》 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这说明最终裁决后。当事人只能要求仲裁庭更誊文字、计算等方面的错误,但不涉及对实体问题的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30日内没有提出补正请求,等于其放弃补正,愿意按原最终裁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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