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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记者刘春华)
医疗补助金。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0.3个月(职业病人员加发0.2个月),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6个月(职业病人员10个月)。政策依据:①《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425号)第二款第二条2007年7月26日②《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2007〕53号)③《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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