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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通过报告、现场处理、责任认定、伤者治疗、车辆损坏修理等。,赔偿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调解或解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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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的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农村自建道路、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住宅建筑道路、政府机关、团体单位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单位专用道路、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均不属于法定道路。这些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备法定管理权。如果没有人接受大量这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接受后有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得不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有鉴于此,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将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占左转道直行的处理:左转是红灯,直行是绿灯的情况下,可能按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处理100元,不记分,也可能按闯红灯200元记3分。都是绿灯的情况下,可能按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处理,也可能不处理。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40条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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