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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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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30年结婚证遗失的补发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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