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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局:根据《广东省基本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
1、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有义务接收户籍地居民转入的养老保险。 2、如果不是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但是是参保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也有义务接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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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职工流动就业保险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金额累计计算。②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③然后我持《保险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无需往返。
关系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跨市、跨县流动就业的,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转移的一般流程为: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办结。《缴费凭证》是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必须手续,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流程简单概括为: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盖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到所属社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如果手续齐全,当天可以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操作流程如下:1、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地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2、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发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3、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接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自行办理接收个人帐户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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