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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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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临时监外执行是指司法局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留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临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有下列情形之一: 1)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 (1)经罪犯所在监狱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邀请驻监狱检察院(组)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有化验单、照片等相关病历。 (3)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并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保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结合《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及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 同时,将上述副本发送给承担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保外就医的,应当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复印件3份提交审批单位。 对于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办理出监手续,出具《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其进行遵纪守法、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 应当及时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复印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保外就医罪犯由被保险人带回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监狱,监狱负责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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