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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
是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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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所述,销售方当月依法开具专票,受票方当期依法进行认证抵扣,这是正常的业务运作;2、受票方的认证抵扣行为,与开票方是否已经申报纳税并无直接关联,前提是,发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真实合法,发票的开具及受票方取得发票及认证抵扣均依法依规;3、但是,开票方未予申报纳税若存在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将通过发票稽核持续进行处理,受票方有可能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所涉业务存在非法经营、开票方的开票行为存在违法如虚开等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偷漏税行为。4、请予核实,及时了解,适时跟进。
可以,抵扣是指使用购买商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目的是少缴增值税,这是国家增值税法规定的。单位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能抵扣的17%的税额。如果不是,就没有意义了。低扣除是在税务局网上认证平台上认证通过,发票上的买卖双方信息都是正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 根据税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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