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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习期内所开的车辆后部都应该张贴统一的、由交管部门印制的实习期标志。 (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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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3、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4、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也就是说无论是c证还是b证,只要在实习期内被扣满12分,驾照就要被注销。这也就意味着需要重新报名、交学费、参加科目一到科目四的考试,全部通过方可拿到驾驶证)。
1、实习期内所开的车辆后部都应该张贴统一的、由交管部门印制的实习期标志。 2、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4、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C照小本司机无需参加) 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6、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7、在实习期内驾驶禁驾车辆和独自驾车上高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8、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将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要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实习期内上高速应当由持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12分以下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六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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