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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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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根据刑法规定和我的办案经验,你说的情况按照法律条文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被删除,降低了入罪门槛,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都构成犯罪。
行为人犯本罪,应依其具体情形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鑫;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4、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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