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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适用的是刑事处罚,行政拘留不可以监外执行,但是可以申请暂缓执行。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拘留人就同一案...
不是,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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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二是被拘留人申请取保候审行政拘留。第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者暂缓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四是被拘留者及其近亲依法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法定标准缴纳保证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拘留缓刑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行政拘留不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法律意见】可以被决定行政拘留而不执行。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第三条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第四条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第五条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室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第六条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必要设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行政拘留未执行,应该是存在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无论是否执行,公安机关都有治安处罚档案,不会消除,但也没有太大不良影响。《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治安处罚案卷凡在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治安处罚案卷。治安处罚案卷分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处罚卷两种。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员登记表; 2.审批表; 3.传唤证(回执); 4.讯问记录, 5.调查和证据材料; 检查交代材料; 7.裁决书;保证书; 8.没收财物收据,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 9.解除拘留通知书; 10.申诉及复议材料等。治安拘留案卷在裁决执行结束后,由裁定机关业务部门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他处罚卷,原则上接受处罚的类别分别立卷,由承办单位保存一段时间后,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处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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