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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剽窃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要求对方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属于对方存...
剽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剽窃他人作品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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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剽窃他人作品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剽窃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3、对剽窃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剽窃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剽窃。 4、剽窃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 (1)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剽窃, (2)后者被称为高级剽窃。 (3)低级剽窃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剽窃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4)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剽窃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抄袭剽窃著作权受到的侵害时著作权的作者的修改权,还有著作权的作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他人的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保护作品不给抄袭或者篡改的权利,修改权时授予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
(一)接触权利人的作品 版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并不需发表,且受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也即属于权利人自己的创作,他人不得而知。这时权利人要主张他人抄袭,必然要证明别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当然,证明的途径有很多,如出版过作品就可以做一种推论。法院在以前审理中并未对“接触权利人的作品”予以足够重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一个认定剽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剽窃权利人的作品 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以对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对比的方式来完成的,即首先以上述步骤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来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如认定了两个作品之间具有这种实质性的相似,即可认定被控侵权人剽窃了权利人的作品。 因美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的地方,笔者认为,美术作品侵权中的对比可借鉴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但要注意的是,因外观设计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销售,所以对比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进行判断衡量,而美术作品主要面对的对象是普通的观众,故对比应当以普通观众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即以普通观众的眼光在时间和空间相对分离的情况下对两个作品进行整体比较,从而认定二者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当然,审判实践中这个工作是由法官通过内心的衡量来完成的,并非真的让普通观众作出判断。此时法官的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述两种行为的确定是为了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而下面的两种行为则与之相反,是被控侵权人可以使用的答辩理由,即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三)合理使用 这是被控侵权人经常使用的答辩理由,是指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理的,并不构成侵权。这是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的一个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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