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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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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性质具有从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延伸】 问: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但我国《民法典》对婚约没有具体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护。目前关于婚约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起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但认为,婚约也是一种契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人身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婚约是关于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所以婚约理应是一种契约,但人身关系方面的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应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不具有履行人身关系的违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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