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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笔者认为,侵权商品没收后,究竟是采取销毁还是其他处理方式,应当视侵权商品的具体情况而定。
品牌口号商标侵权的话首先全面搜集证据材料,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些公文、登记书、公证,举证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产生影响的相关证据等,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下列或者侵权利润不足五倍的罚款;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两项处理不满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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