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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法医鉴定: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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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1、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如下: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5支气管成形术。 (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 (32肝切除13以上。 (33胆道修补术。 (34胆囊切除。 (35胰修补术。 (36脾脏部分切除。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250px2以上。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 (41输尿管修补术。 (42膀胱部分切除。 (43尿道修补术。 (44一侧睾丸切除。 (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100px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56上肢骨折,遗有150px以上短缩畸形。 (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60下肢骨折,遗有100px以上短缩畸形。 (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工伤的鉴定标准如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的。当事人可在伤情稳定后,向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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