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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
你错了。错就错在你不能把“计生办当时说的意思”以此类推。如果的说法再“推”下去,那岂不是还得继续生下去?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那是有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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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外生育(超生): 1、应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42条的规定处理; 2、政策出台前超生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法不溯及既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当事人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如下规定办理孩子的户口落实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是简化办证程序一次性告知。对群众办证所需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二是实行基层计生干部代理代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由各镇计生干部结合“连心工程”依法代理代办。办理后结合计划生育“三查”工作入户时将办理的相关证件送到群众家中。三是加强便民服务大厅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县级建成了综合性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各镇也结合实际设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配备人员,规范各类事项办事程序。将办理各类计划生育证件事项纳入便民服务大厅服务范围,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四是结合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计生。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范围,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服务承诺等信息利用墙报、明白卡、宣传折页、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幕、网上发布等形式向群众公开,使群众广泛深入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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