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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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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定金,可以主张对方返还部分的钱款,协商不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一般是不退的,他么可以不退给你。 定金”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不予退还的,而法律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则主要是指天灾人祸,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至于房贷新政应属于客观情势变化,不属不可抗力,消费者一旦交了购房“定金”,又不想买房就是违约,必须承担“定金”拿不回来这种损失,因此交付“定金”之前,消费者一定要慎之又慎。
原则上定金不能退,必须要书面协议; 但是: 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具体到,你首先要搞清楚房子是否具有销售许可等文件,因此原因导致的应退回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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