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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对农民释放了重大利好信息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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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没有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别,同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原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有明确规定。但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执行差异较大,一般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有下列情况可以办理:1、2003年10月以后双户籍制,可迁回原籍;2、结婚,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可迁到农业户口的一方;3、当兵退役可迁回原籍;4、大专大学院校毕业三年内可迁回原籍;5、经批准的特殊情况。二、迁回原籍的办理程序:1、经当地村委会、村小组同意,同时由村民代表十人以上同意,并开具接受证明,由村小组、村委会在接受证明上盖章,并由村民代表签名;2、经当地派出所同意,并在接受证上签字盖章;3、经县局户政科同意,并在接受证上签字盖章;4、凭接受证明及户口簿到迁入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再凭准迁证到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然后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到迁入派出所上户口。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对农民释放了重大利好信息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2、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3、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4、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5、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6、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 7、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8、地方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9、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0、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新政策:1。拥有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承包土地、宅基地、林地和各种补贴,以及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籍的黄金含量越来越高,增加了农村户籍的吸引力。2、享有集体收入分配权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果有些地方现在村里有户籍,无论大小,每个人都可以每年分红,但如果户籍迁出,他们就不能参加分红。3、征地补偿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按被征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4、农民可以在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在农村买房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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