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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为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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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对合同诈骗罪共犯进行认定1、如果名义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后获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消极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如果名义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实际上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作用,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3、保证人不知道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行为人提供担保,不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4、保证人明知行为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为之提供担保,实际上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当承担共犯的罪责。二、关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在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况下,应当以共同诈骗所得的总额来计算合同诈骗的数额。客观上讲,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是以被骗的财物总额计算的,诈骗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以骗得的总额为衡量标尺的;从主观上说,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诈骗故意所指向的也是总数额。但在量刑即确定其刑事责任时则应考虑不同人的犯罪所得数额,从而反映出每个人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指出的是,主犯刑事责任的认定有别于从犯,即应以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所得总数额计算,而并非其最终所得数额。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也符合刑法处理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一般原则。合同的签订本意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有条不紊的进行,却被不法分子趁机钻了空子用来进行合同诈骗。因此要准确的把握合同诈骗犯罪和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明确合同诈骗罪共犯是如何认定的,保证自己不被犯罪分子利用,做到正确借助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组织卖淫罪共犯怎么认定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剧透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一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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