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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行结婚证书所需的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
1、身份证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原件,一方为境外人员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3、结婚证换发结婚证的需提供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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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供的材料有: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需要户口本和身份证,然后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夫妻关系仍然存在(离婚或丧偶的双方不予补发)。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申请,经工作人员初审;2、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结婚手续;3、颁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
户口簿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须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原件,无首页原件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与原件相符的首页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红底);申请补领离婚证的: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红底或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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