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1。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职工,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职工非法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立案:1、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两人以上重伤;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3、虽然经济损失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了生产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第138条 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校舍倒塌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02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